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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
        2020-11-02 10:54: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系刘某诈骗案被害人。申诉人刘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宁雨检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2016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自称xx银行工作人员,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一笔十万元左右的消费贷款,刘某以垫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2000元,后用于自己花销。2018年4月20日,我院审查认为认定刘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三、主要申诉理由

          刘某某认为,刘某诈骗证据确实充分,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向我院申请刑事申诉。

          四、立案复查的依据

          雨花台区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骗取刘某某32000后,迅速将其转移并挥霍,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刘某在案发前后陆续归还了刘某某32000元,但该行为并不能否认刘某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已认定刘某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存在错误可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立案复查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信访人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公开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本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证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需要,雨花台区院邀请了以下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肖芳芳律师、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戴丹群、齐修社区司法干事胡俊。

          (三)公开听证效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原案承办人介绍了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详细展示了全部的证据材料,并逐一进行了分析。随后,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问,原案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一一进行了回应。

          经过听证员讨论,一致认为:

          1、虽然有证据可证实刘某假冒自己系南京银行工作人员,但其归还钱款的相关证据的时间、数额的延续性,可能排除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案可能系民事中的经济纠纷。

          2、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仍未查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证据。刘某系从给四川省甘孜监狱解回再审的罪犯,现因解回再审期限将至,需将刘某押回甘孜监狱继续服刑。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3、既然刘某已经归还了从刘某某处拿到的钱,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事后可以通过加强教育等方式体现对刘某的处理。

          最终,申诉人也表示,经过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论证分析,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予以理解认可。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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