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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刺破“法人”面纱
        2019-04-02 11:32: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转移资产,做空公司,让自己人间蒸发……潘存满用尽各种方法,躲债7年,最终不仅要还钱还受到了刑事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日前,根据南京莱绅通灵公司(更名后的南京欧陆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将潘存满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追缴其个人财产。

          转移资产做空公司

          2009年,潘存满成立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陆),与某品牌拥有者的南京欧陆公司签订协议,代理该品牌在浙江地区的销售。合同约定,南京欧陆公司向杭州欧陆公司转让杭州延安路店、萧山店等8家店。不久,这一合同起了纠纷,杭州欧陆诉南京欧陆公司,认为对方没有完成其中5家店的变更;南京欧陆公司提起反诉,认为杭州欧陆未配合移交工作,已交接的3家店面还拖欠货款、代付租金等860余万元。

          2011年8月30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杭州欧陆支付南京欧陆公司货款、代付租金等8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京欧陆申请执行,法院随即向杭州欧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债务通知书,但执行出现了困难:一是找不到潘存满本人;二是杭州欧陆已经转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发生了变更,债权也发生了转移,杭州欧陆已成为一家空壳公司。

          2015年6月15日,雨花台区法院以杭州欧陆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雨花台区公安分局移送线索。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对潘存满进行调查。2017年2月8日,潘存满在无锡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他当时使用的假身份叫“潘祥”。当年4月27日,案件移送到雨花台区检察院。由于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会计审计相关知识,证据体系复杂,办案难度较大。经过阅卷,办案检察官张凌燕认为,杭州欧陆是真的丧失了执行能力还是蓄意变成空壳公司以躲避债务,是本案的关键。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找杭州欧陆的接手人陈兵和杭州三家珠宝店的店员,还要找到公司账册、财务印章。张凌燕和助理检察官田园制定了详细的补证提纲。

          抽丝剥茧查清案情

          办案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通过走访和调查取证,发现杭州欧陆的接手人陈兵(化名)是一个农民,虽然手握股权,但他说自己就是被喊来帮忙转公司的,之后他没有管任何事情,账本、财务专用章、员工工资发放等都在潘存满手中。询问公司经理及员工后,他们的证言与陈兵的能相互印证。

          还有一名证人给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信息:潘存满自己成立了另一家珠宝品牌,证人在珠宝品牌店里看到过南京欧陆品牌的珠宝被磨掉商标,换成了潘存满公司的商标。

          关键证人找到了,但杭州欧陆的财务账册和印章始终找不到。张凌燕和助手决定整理银行流水,最终发现,杭州欧陆转出的金额比转入金额多出1亿多元。而且,2015年8月5日,有一笔63万元的资金转入杭州欧陆后,又被转至潘存满控制的其他公司。所有证据指向潘存满一直是杭州欧陆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2018年1月至4月,雨花台区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该案。潘存满本人作无罪辩解,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当庭拿出了约10公斤的各种账簿复印件作为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示证、质证情况,我们及时进行了补充证据工作,绝不让案件存在疑点。”张凌燕说。

          庭审中,检察官指出,杭州欧陆公司与南京欧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第二天,潘存满便将杭州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自己变更成另一名合伙人,随后杭州欧陆公司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先后三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实为潘存满早就预谋好的“金蝉脱壳”计划。

          “虽然被法院判决赔偿后,杭州欧陆公司的工商信息上已经看不到潘存满的名字,但是公司仍在他的指使下转移资产。”张凌燕出示了系列证据,充分证明潘存满利用自己的关联公司不停走账,并且制造了5份假的债权转让协议,让公司的一部分债权消失,最终使得公司被注销,从而在形式上丧失还款能力。

          持续三个多月的庭审中,公诉人先后出示证据卷宗23册,证据过百份,庭审笔录近100页。

          “老赖”终被“套牢”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以“法人人格独立”理论进行辩护,认为杭州欧陆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公司独立人格承担债务,不应当追究潘存满这个自然人的责任。

          潘存满辩称:“杭州欧陆公司欠钱,法人都没有了,凭什么问我个人要啊?”

          检察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潘存满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检察官进一步阐释,《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刺破公司的“法人面纱”,否定股东和公司分别独立的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其目的就是打击恶意“老赖”,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判决后,南京莱绅通灵公司负责人向雨花台区检察院表示感谢,“这个案子,我们自己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检察机关这么坚持,最终赢得了公正。”

          编辑: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