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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花台区院:举行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听证会
        2021-11-04 15:43: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当天,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举办了一场公开听证会。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物业公司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网格员、群众代表等3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主持人首先就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内涵的发展丰富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针对群众呼声高的人脸识别系统和某停车软件可能导致的侵犯隐私问题,结合案件办理和调查情况,邀请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装使用了人脸识别系统的小区物业公司代表的发言,并听取了在场的公益诉讼观察员、网格员、群众代表等人的意见。

          随后,就群众提出的个人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雨花台区院结合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现场向物业公司送达检察建议,提醒他们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应取得业主的同意,并且加强妥善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防范措施。

          在场代表们纷纷发言

          

          区工信局

          对于问题app的治理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热点,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认真贯彻落实,压实主体责任,筑牢技术屏障,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行业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关心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等,《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已经编制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对经营者采集、管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更加严密的监管。

          

          物业公司代表

          目前我们管理的多个小区都采用了人脸识别系统,但是首先基于自愿的,当居民提出要求的时候才会采用人脸识别。很多居民为了便利性会主动提出使用人脸识别。其次,人脸识别也不是我们唯一的进出手段,还有刷卡等。对于人脸识别我,作为物业公司我们想建议人脸信息采集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可以进行授权分级,并要求采集相应的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希望相关的职能部门就这方面能够给与更多的管理、指导。

          

          听证员代表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问题比较复杂,监管部门权责交叉,边界模糊可能导致问题处理的推诿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期待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更好的保驾护航!

          评议员意见

          普通居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上;行政机关群策群力,统筹管理;畅通反映、申诉、监督的渠道,希望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

          

          群众代表发言

          有时候我和家人的个人信息是不知不觉中被泄露的,我们都不知道是何时何地被谁侵犯了信息,所以我们要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能够保护好我们的信息!

          会后

          检察机关还连线了江苏警官学院的孟卧杰教授,听取孟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专家意见。

          现场连线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问题,孟教授发表了几点看法:

          第一,大数据已经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和新机遇,也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人脸识别技术”同样具有“双刃剑”效应,在尚不能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阶段,还是必须严格限定人脸识别的适用场景,从源头进行控制,对人脸信息的收集持谨慎态度。

          第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强制“刷脸”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着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第三,任何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强制使用、强行搜集等不合理方式索取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明确了“单独同意规则”,即单位和企业如果打算处理人脸信息等敏感信息,需要单独征得用户的同意;如果用户针对敏感信息的部分选择不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

          

         

         

        个人信息保护任重而道远

          今后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履职

          积极营造推进

          个人信息公益保护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延伸拓展公益诉讼

          助力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

          多元共治新格局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