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听新闻
        放大镜
        玄武区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答复会
        2017-11-09 17:33: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化解信访案件,2017年5月16日下午,玄武区院控申部门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了一起不服该院存疑不起诉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会由该院控申部副主任邓映军主持,副检察长凃彪、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天律师、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茂明及申诉人吴伟参加了公开答复会。

            1993年,吴伟以个人名义与国有企业南京垦发实用科学技术总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吴伟承包经营南京利亚经贸公司并担任经理,承包期限三年,每年南京利亚经贸公司要上交1万元承包费。1993年6月,南京利亚经贸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公司,吴伟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兼经理,工商资料反映50万注册资金由南京肯发实用科学技术总公司划拨出资。1996年承包期满后,承包经营合同书续签。1999年,南京利亚经贸公司歇业。2004年,南京利亚经贸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5年,原国有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增发股权募集资金,吴伟共计筹集110万元人民币,以国有性质的南京利亚经贸公司名义购买南京城市合作银行110万国有法人股,后配送33万股,共计143万股。后几经转让,股权转归至吴伟母亲名下。2008年,吴伟母亲抛股获利共计15856280.94元人民币。

            2016年,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吴伟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吴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吴伟存疑不起诉。吴伟对宁玄检诉刑不诉〔2016〕34号不起诉决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玄武区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南京利亚公司的企业性质、购买南京银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购买后股权的性质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难以准确认定,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由此,侦查机关认定吴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吴伟作出不起诉决定适当。

            鉴于该案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为钝化社会矛盾、妥善化解该案,控申部门引入第三方介入制度,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答复。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从案件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详细透彻地进行了释法说理。参会的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也在中立的立场上,对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表示了认同与支持,并结合各自视角对申诉人进行法律解释、答疑解惑。经过公开答复,申诉人吴伟对检察机关所作的复查工作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和搭建的沟通平台表示赞同。

          编辑:赵艳丽